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国情需要,确立了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分为四个:生物电分析化学、化学发光及光学生物传感器、色谱及药物分析、生物分析新技术。
第三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陕西师范大学。并接受陕西省科技厅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相应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主持工作。实验室主任由陕西师范大学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陕西省科技厅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陕西师范大学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八条 为了保证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室务委员会,负责有关实验室发展的重大决策。
第九条 实验室下设研究团队, 每个研究团队设1名课题组组长,其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实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纵向课题、开放课题与横向课题。
第十二条 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经费来自于审批部门、资助单位的拨款,课题经费由承担课题负责人依据审批部门、资助单位和学校的有关经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是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其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阶段小结。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须认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发现不能完成或原计划方案存在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四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陕西省科技厅和学校拨款,分为两大类:实验室运行费和实验室建设费。
1. 实验室运行费开支范围:
(1) 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2) 购置小型仪器、药品试剂等耗材、公共设施和设备运行、维修等;
(3) 学术交流、专家评审及资料费;
(4) 行政办公、会议、旅差、酬金等费用。
2. 实验室建设费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3. 开放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资助与课题有关的科研费用;学术活动费及科研人员的有关补贴等。
4. 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2年为期限。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开放课题经费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的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管理组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第二十条 本管理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