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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时间:2008-01-03 09:29:24作者:管理员点击量:
 

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受陕西省科技厅的委托,接受陕西师范大学的领导。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生命分析化学领域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特长涵盖电分析化学、光分析化学、分离科学、生物分析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1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陕西师范大学推荐、聘任,报陕西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陕西师范大学聘任,原则上陕西师范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每年进行1次开放课题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八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陕西师范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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