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
(陕西师范大学)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室是科研的重要基地,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必要的操作规章制度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为了营造安全卫生的科研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实验室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暂时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好门。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检查水、气和电源,并关好门窗。
第二条 课题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乱拉电线,所有仪器设备的电线、插头、插座和接线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若有损坏,及时修好。在添置大型设备时,要考虑电源线路负荷,必要时需做好线路改造,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安全用电。
第四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课题组必须有安全员负责,建立贮存使用登记制度,同时要管好贵重物资和精密仪器设备。
第五条 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要严禁将氢气和氧气放在一起使用,并严格避免氟、氯等危险品与火种接触。
第六条 使用明火必须有人看守,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热饭菜及取暖等。
第七条 禁止往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和强酸、强碱及有毒的有机溶剂,腐蚀性液体的废液必须盛于容器内,贴上标签,置放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水槽内禁止堆放容易飘浮的物品,保证下水道畅通。
第八条 实验室应成为精神文明的良好工作场所,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不得大声喧闹。非实验室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要经主管负责人同意,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要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经常对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节假日和夜间加班应特别注意安全,需有指导教师在场或安排负责人,晚间工作必须在11:00之前结束,并离开实验室。凡需要延长时间或通宵实验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并报室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反上述条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008年1月1日